| 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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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10-05-05
10:03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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灾后重建优惠政策
1、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,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、重点行业的企业(公司)贷款、企业(公司)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。(《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落实国务院、省政府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通知》川旅发〔2008〕88号)
2、自2008年7月1日起,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,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。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。(《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落实国务院、省政府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通知》川旅发〔2008〕88号)
3、支持企业吸纳就业。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,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,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,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。(《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落实国务院、省政府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通知》川旅发〔2008〕88号)
4、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。三年恢复重建期间,重灾县(市)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。(《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落实国务院、省政府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通知》川旅发〔2008〕88号)
5、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。经法定机构鉴定,对因地震灾害损毁不堪居住、使用的房屋和危房,在停止使用后,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、土地的房产税、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(《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落实国务院、省政府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通知》川旅发〔2008〕88号)
6、允许延期申报纳税。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,可以延期办理;其应缴税款,可以延期缴纳,最长不超过3个月。延期期间,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、不罚款。(《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落实国务院、省政府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通知》川旅发〔2008〕88号)
7、对灾区旅游企事业单位,按照有关规定,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。(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意见》川府发〔2008〕44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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